关于修订《中共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年2月修订)》经2018年2月5日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委员会
2018年2月6日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8年2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院纪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其议事程序,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纪委会由纪委书记主持召开,一般每两个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三条 院纪委会参加人员为院纪委委员,非纪委委员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人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纪委书记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四条 院纪委会议事原则: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院纪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反腐倡廉政策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医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二)贯彻落实医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决议,分析研究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和任务,适时向医院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相关制度。
(三)讨论审议医院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有关专项工作方案;讨论审议医院纪委向党代会、医院党委会、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及提请医院党委会和上级纪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的请示。
(四)研究讨论重要信访案件查办情况,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医院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的立案、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五)研究讨论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的廉洁自律表现情况。
(六)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医院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七)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
(八)院纪委会认为需要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院纪委会的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院纪委委员或有关部门(科室)提出的议题需报送医院纪委书记审定;涉及医院工作全局的重要议题要向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汇报。
第七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提前通知各位纪委委员并做好会议各项准备。各位委员应围绕议题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第八条 院纪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与会委员充分讨论、表明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提出会议决议初步意见。重要问题遇有争议时,除紧急情况或对决议有时限要求,按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或按主持会议纪委书记意见作出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做出决议。
第九条 与会委员对决议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条 院纪委会出席人数,一般议题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遇有重要议题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特殊情况下,对紧急问题的处理,来不及召开纪委全体会议研究的,可由纪委书记、副书记临时商议处理,但事后应向院纪委会报告或向纪委委员通报。
第十一条 院纪委会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的具体责任部门(科室)、责任人,根据有关工作需要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和落实时间。
四、决定、决议的落实与检查
第十二条 院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由院纪委按照集体领导和纪委委员分工负责,纪委办公室或责任部门(科室)具体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负责落实会议决定、决议的责任部门(科室)应根据会议的具体要求,在事中将落实决策事项的进度及时报告医院纪委书记,事后将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医院纪委书记。
第十四条 在执行决定、决议过程中,如发现难以贯彻落实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向纪委办公室汇报。纪委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议题的确定程序列入议程,提交院纪委会再行研究。
第十五条 纪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的各事项交有关部门(科室)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院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向院纪委会通报或纪委书记报告。各责任部门(科室)应根据会议决定、决议的要求,积极组织工作落实,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院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医院党委会批准的,应报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需公开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议事纪律
第十八条 院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纪委委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个人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纪委和院党委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会议的决议。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在规定的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外,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二十条 院纪委会实行回避制度。院纪委会所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