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部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15日正式发布实施。为了我校更好地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此新管理办法做一简明指南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金管理办法》简明指南 1.实施日期 《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自2015年4月15日起实施。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2015年(含)以后批准资助的所有项目。
3.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4.资助方式 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5.项目资金 开支范围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6.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
所有直接费用开支科目均无比例限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报预算。 7.间接经费 间接经费用于补偿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和由依托单位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奖励。间接费用实行超额累退比例法,以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20%、13%、10%)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固定资助强度项目的间接费用以一定的固定经费额度核定,如“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现行固定为150万元,则其间接费用为20万元。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奖励依托单位支出不超过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8.劳务费 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至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 9.下放预算调整权限 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 预算调整情况在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中予以说明或确认。 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10.结余资金管理 结题项目结余资金一般2年内留用,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有剩余的退回。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立即退回。 11.终止撤销项目退款 因故终止的项目,其结余资金退回;因故撤销的项目,其已拨付资金全部退回。 12.合作研究 要向合作研究单位转拨资金的,应与合作研究单位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在预算说明书中作出说明。资金转拨以预算和合作协议为依据。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资金预算、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13.资金支出 资金支出使用“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减少现金支出,实现“痕迹”管理,严禁“五不得”行为。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14.监督检查 要求建立绩效管理制度、信誉承诺机制、信用管理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年度收支报告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审计,成本补偿式项目要进行中期财务检查和财务验收。 15.以上系对《资金管理办法》条款的简明摘要,具体条款请参阅本通知附件、科技产业处5月7日网页通知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网。
二、本校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资金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等重大决策和规定的具体措施,是未来指导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重要制度,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2.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学校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内控制度。 3.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重点环节管理 各科室应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资金管理基本原则,加强对项目预算、支出和决算的审核与监管,确保各项支出真实、合法、有效。要规范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预算调整合理、合规。要加强对项目支出的管理,严格按要求使用公务卡、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结算,实现“痕迹管理”。要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管,各项转拨资金应严格按项目预算和双方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执行。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确保结余资金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对于应退回的结余资金,要及时足额退回,不得转移挪用。要加强对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的管理,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4.加强内部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依托单位将通过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信誉承诺机制、信用管理机制、信息公开机制等措施,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坚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坚决纠正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项目负责人要认真配合依托单位做好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工作,及时总结资金管理经验,按时提交年度收支报告。 5.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使用项目资金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以及项目计划书和批复预算安排和使用资金。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守法规“红线”,坚决杜绝各种与项目研究工作无关的支出,严禁以各种形式虚报冒领、套取项目资金。各有关单位要负责对本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