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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级文件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取消门诊慢特病本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限制。已在外院办理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我院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结算支付,均可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门诊慢特病实行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下据实支付,一个年度内在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门槛费)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等级执行;一个年度内在多家医院就医的,起付标准按就医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执行,支付比例按当次就诊的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在我院就诊的安徽省直职工、合肥市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线最高600元,合肥市居民1000元。异地参保患者具体起付线及报销标准请咨询参保地。
另外,自2023年9月1日起,参保慢特病患者门诊费用报销不再受《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限制,门诊使用符合病情需要的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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