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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1-06
 

各科室、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639号)文件精神,现将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 20131231。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参加卫生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教育厅、卫生厅《转发<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秘〔2002558号)有关规定执行。中等医药卫生专业学历教育参加卫生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等医学教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科秘〔2003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1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最终考试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六、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基础知识

51718

2425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基础知识

5 17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 18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七、考试报名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自 20141819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考点请填写省直。请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于 201412021日到人事科进行集中现场审核。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现场确认提交材料清单

      3.资格考试年限

 

 
附件1:资格考试目录 点击下载
附件2:提交材料 点击下载
附件3:资格考试年限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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